作者 :
呂詩涵
發佈日期 :
2026-01-23
一、學分班薦送教師以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為必要條件,並以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證明者、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、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,併請考量各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,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:
第一順位: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下稱國教署)「推動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生活化校園計畫」或「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雙語生活化學習計畫」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的代理、代課或兼任教師。
第二順位:參與本市自辦/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。
第三順位:參與本市自辦/其他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月以上代理、代課或兼任教師。
二、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,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,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(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):
第一階段(3學分,54小時):115年7至8月。
第二階段(2學分,36小時):115年9至12月。
第三階段(1學分,18小時):116年1至2月。
第四階段─回流課程(6小時):116年7至8月。
三、參與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,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:
國民小學教師:
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5年內(120年12月31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:
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,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5年內(120年12月31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四、本案倘有其他問題,請依學制洽本局承辦人:
高中:(02)29559019分機15,魏文達輔導員。
技高:(02)29603456分機2652,蔡依倫輔導員。
國中:(02)29603456分機2526,楊玉鈴輔導員。
國小:(02)29603456分機2696,游智雄輔導員。